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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牡丹江电业局用营部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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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admin
发布时间:2009-2-6 13:28:36 阅读:723次 【字体: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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牡丹江电业局用营部函 牡电用函( 2002 )第 3 号
主送:局有关单位 事由:关于电锅炉用电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批准:董耀丽 局各有关单位: 现将黑电财字( 2002 )第 280 号文《关于理顺电采暖及非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。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根据文件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 • 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必须是电锅炉用电消耗电能的,方可执行电锅炉用电价格。象热风幕、电暖气等不属于电锅炉,就不能执行电锅炉用电价格。 • 非居民集中电须采暖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电峰谷时段分时执行原 峰谷电价时段: 即:高峰时段: 7 : 30 - 11 : 30 17 : 00 - 21 : 00 低谷时段: 22 : 00 - 5 : 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• 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: 高峰时段: 16 : 00 - 21 : 00 低谷时段: 22 : 00 - 6 : 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• 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梯阶电价。 • 执行时间: 2002 年 8 月 1 日 以前已批复的电锅炉用电执行平谷电价。 2002 年 8 月 1 日 以后批复的电锅炉用电执行峰平谷电价。 • 供电局到表库领取电能表时,在登记书和电能表工事标上注明电能 表的用途,是“非居民集中电采暖及非电采暖电锅炉用表”或“居民住宅集中电采暖用表”,以便于计量所提供相结应时段的电能表,否则电能计量所有权拒绝付表。登记书后面附上用营部批复的优惠电价批件。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 牡丹江电业局用营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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